「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因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91年10 月09日廢止,將本條所列法規名稱修正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爰擬具本條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如下:
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期間,興建營運公司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下載,歡迎各界踴躍提供意見及建議(Email:jwtsai@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