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堆肥場,請確實遵守廢棄物再利用規定,並做好各項污染防治(制)工作,因為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已鎖定中部地區27家大型堆肥場,訂定專案管制稽查計畫,將加強查核堆肥場內使用的事業廢棄物是否為公告可再利用項目或已個案申請核准。
環保署表示,93年在中部地區曾發生堆肥場非法代處理事業廢棄物牟取不法利益案件,當時發生的個案因使用了未經公告可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相關的業者、清除機構已被告發處分,並經地檢署偵察後起訴。為防杜類案發生或業者假借再利用名義圖利,今年初該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特別訂定「中部地區堆肥場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專案稽查計畫」,在苗栗到嘉義的8個縣市中篩選了27家曾經使用可再利用廢棄物的堆肥場列為加強稽查管制對象,這項特定行業別的專案稽查行動,稽查重點包括:堆肥場再利用的廢棄物是否為公告可再利用種類項目、申請個案核准之其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是否按規定貯放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再利用作業之申報流程是否符合規定等。
環保署同時表示,廢棄物的「最佳處理方式」當以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惟再利用廢棄物的機構仍應符合相關規範,再利用機構以公告可再利用之相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肥料原料者,除應為肥料製造業者外,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而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亦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違者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另對非法從事未經公告可再利用,或未經個案申請核准之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理行為,即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環保署特別呼籲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