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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儲槽預防管理 環署預告擴大業別及貯存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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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9-05-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近年屢有地上儲槽業者發生洩漏,除污染地面水體外,亦 造成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環保署為全面強化管理,整合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如: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預防洩漏至環境。也規範業者定期透過儲槽液面量測及地下水監測井等設備,監測及申報儲槽動態及地下環境,強化日常管理。該草案已於109年5月12日預告,預計於110年1月1日施行,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保署表示,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 增訂貯存設施業別定義,使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有關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規定擴大管制各業別貯存設施,爰預告修正「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並修正法規名稱為「貯存設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另有鑑於防範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常見之化學物質,針對同法第33條第1項公告指定之物質,除現行汽油、柴油外,增訂燃料油、廢油等8種油品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之27種有機物,儲存該37種物質之貯存設施須依前揭辦法預防污染,爰預告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並修正公告名稱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加強污染預防之要求。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貯存設施之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等定義,並完備設置之申請程序。

二、配合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明訂地下水監測之監測項目。

三、為一致化管理,修正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保存期限 為3年等相關文字。

四、增訂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巡查檢視規定。

五、增訂地上儲槽系統分級監測方式、定期申報、紀錄保 存、應變處理、備足預防疏漏污染器材及物品等規定。

六、針對11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既設業者,增訂6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及於2年內改善完畢,並視貯存物質不同,給予一定緩衝期因應監測、記錄及申報。

另外,該署也整合指定物質之公告內容,新增燃料油、廢油等油品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之有機物,共37種指定物質,以加強水體污染預防。

環保署強調,土壤及地下水在地底下是看不到摸不著,一但發現儲槽或管線洩漏時,往往已經造成地下環境嚴重污染,除造成產品財務損失,後續需花費比預防管理還多出數千倍的環境污染改善費用,也籲請業者應加強日常巡檢管理、設備維護及定期申報等工作,共同保護環境。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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