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發布!!

:::
環境影響評估
98-12-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各界均相當關切,環保署於98年1月10日至5月20日間邀請相關機關、環保團體、開發單位、公會代表、專家學者等召開6次公聽會及研商會,並於98年2月25日、7月24日及9月25日辦理3次法規修正預告,徵詢各界之修正意見,歷時約一年之審慎檢討修正,期能使認定標準更為完備,以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環境敏感區位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國家風景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

二、範圍廣大之環境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增訂擴建一定規模以下,經該環境敏感區位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實施環評之規定。

三、新增太陽能、地熱、潮汐、潮流等發電機組、矯正機關、深層海水開發利用、氣象雷達站、超高壓變電所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四、加嚴廢棄物處理場、再利用機構、火力發電廠、纜車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五、修正累積開發規模之計算方式,以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化整為零方式開發。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其中第3條至第31條及第39條自發布後3個月施行(99年3月2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另對修正條文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將疑義內容寄至yhschang@epa.gov.tw信箱,環保署將彙整常見問題,於環保署網站建置常見問題回復區,以利各界瞭解及配合。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