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資源循環、淨零碳排與空氣品質維護目標,環境部於 115 年 5月18日修正發布「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次修法重點在於接軌國際,將戴奧辛與 12 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納入管制,同時增訂氟化氫(HF)、氯化氫(HCl)及一氧化碳(CO)等標準,並導入原物料與替代燃料篩選的料源管控機制,引導產業積極落實源頭減量,督促業者強化操作管理,全面提昇污染防制效能。環境部期盼透過此次修法,確保在推動循環經濟的同時,落實保障國內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
環境部表示,隨著淨零碳排政策積極推動,國內水泥窯協同處理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的比例持續增加,為防範多元化料源可能帶來的污染潛勢,同時考量水泥業污染排放與進料成分具備高度關聯性,本次修法特別導入「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制度,透過資源循環物料的溯源與使用管理,鼓勵業者配合自身水泥窯的處理能力來篩選原料,促使業者掌握資源循環物料成分,並藉由篩分控管與進料配比之調整,從源頭確保排放符合規定。此外,考量產業界需要時間進行設備升級與參數調整,本次修法亦提供緩衝配套,業者得於115年10月30日前提出前述配比管理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緩衝期限,給予合理應變空間,且該緩衝期限最遲不得逾118年1月1日。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法歷經多次跨部會與產官研商,充分凝聚各界共識。透過「末端排放加嚴」與「料源成分控管」雙軌並行,兼顧循環經濟與空污管控。未來環境部將持續以嚴謹的科學數據與宏觀的法制架構,協助產業穩健升級,共創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永續未來。
此外,對於近期外界關心苯(a)駢芘(BaP)對環境影響一案,本部持續關注此污染物,並已透過石化園區類型之特殊性工業區測站進行長期量測,統計111年至113年特殊性工業區執行環境大氣苯(a)駢芘(BaP)檢測結果;濃度平均為0.07 ng/m3 (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 0.15 ng/m3 (林園產業園區)、 0.136 ng/m3 (臨海產業園區),與美國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TCEQ)訂定之長期空氣監測評估值(Long-term Air Monitoring Comparison Values,數值為3 ng/m3)及歐盟所訂定PAHs空氣品質目標值(air quality target value,以B[a]P為代表,年平均濃度為1 ng/m³)等兩項標準比較,皆低於國外標準。環境部已規劃於本(115)年推動研修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苯(a)駢芘(BaP)納入排放標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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