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5月間發生在雲林縣斗南鎮新崙小段4筆土地非法貯存事業廢棄物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稽查蒐證,並將相關涉案人員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收受廢棄物牟利的劉姓主謀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外,提供土地的蔡姓地主及一名林姓共犯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月不等刑期。
環保署表示,蔡姓地主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予他人回填廢棄物,卻因貪圖一時利益,提供土地予劉君作為其收受事業廢棄物的貯存場址,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在會同環保警察隊深入查明業者係以每台車2千元不等費用收受事業廢棄物牟利後,雖然廢棄物經採樣檢驗判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並無有害成分,惟仍認定業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當時除函文要求雲林縣環保局依法告發處分罰款外,另並於93年6月間將業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涉刑罰規定的相關證物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察終結,就涉案的蔡姓地主及無照清除廢棄物的2人提起公訴,日前收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3人已分別被判處1年8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環保署同時表示,為了防杜廢棄物遭任意堆(棄)置或不當處理,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已嚴格規範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相關業務,倘未經許可提供土地,或無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者,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之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業者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