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民國82年發布實施「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迄今逾18年,除民國88年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法令依據外,排放標準限值並未修正。鑒於煉鋼業電爐排放之粒狀物含有害重金屬及戴奧辛,且國際間排放管制趨於嚴格,本署參考比較美國、歐盟等國外管制規定,並調查研究國外相關製程排放標準規範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國內業者運轉實際排放現況,本標準有加嚴空間。為進一步改善空氣品質,爰修訂本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增加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訂定依據,並依其授權,規範煉鋼期間除加料期及出鋼期 (最長不超過6分鍾)外,爐蓋均不得打開,並將標準名稱修正為煉鋼業電爐粒狀物管制及排放標準。(2) 明定集塵設備排放口之非排放管道採樣方法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前,採樣方法應符合美國環保署所公告之 Method 5D (3)加嚴排放標準限值,廠房加料期及出鋼期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由20%及40%,加嚴至均需小於6%;集塵灰洩料設施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由10%加嚴至6%;集塵設備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5mg/Nm3。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ichchou@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