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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草案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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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7-06-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環保署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草案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鼓勵未來總量管制對象持續減量

為獎勵業者在未來被納入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前能持續減量,環保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並以全廠總排放量絕對減量之原則,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草案(以下簡稱效能標準草案),並同步修正原已發布之「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利國家減量目標的推動。

效能標準草案內容共計4項,包括適用對象、計算範圍及計算方式等,其中適用對象為全廠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之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計算範圍則為排放源之全廠設施年排放量;首次申請者之效能標準為申請年度前3年之年排放量平均值,再次申請者之效能標準則為前次申請通過之年排放量,業者如能逐年降低排放量,可依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申請獎勵額度。

環保署表示,效能標準草案獎勵全廠減量的業者,是絕對減量的概念,執行上更容易,也呼應國家長期減量之目標。另同步修正效能標準獎勵辦法,增訂因關廠、停工、停業、歇業等因素導致減量者不得申請及增訂獎勵額度計算公式等規定,期促使業者於總量管制前持續減量,協助能源及製造部門達成我國階段減量目標。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 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Email:yushan.yeh@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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