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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措施重大進步:審查前期階段民眾即可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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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已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定環保主管機關應該將審查中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公開在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在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明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之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環評法公布十年來,對於落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目的,有其重要功能。由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強調民眾參與,加上我國環評法賦予環評審查否決權,因此民眾及環保團體經常表達能瞭解或參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希望修改環評法以建立公開透明的機制。

為期符合民眾期待參與之適法管道,環保署在去年著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修正工作,在不逾越母法規定範圍內,環保署修正相關子法,包括「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其中「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已於去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主要是增訂第10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的修訂,主要是增訂第15條之1:「開發單位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應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這項施行細則修正案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環保署在94年6月17日修正發布。換言之,現在依照規定應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開發單位在準備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時,就應該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且將辦理情形以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情形編製在環境影響說明書。當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到環保主管機關,並且通過程序審查及繳交審查費時,開發單位應該準備環境影響說明書的電子檔,供環保主管機關公開在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有些開發單位擔心,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期限是不是會受影響?環保署表示,依照現行作業程序,環保主管機關在受理審查後,會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分送給環評委員審查並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在這段期間,同時將書件公開在網際網路同步徵詢徵詢團體或人民意見,並不影響審查時程。環保署強調,審查中的案件,團體或人民所提意見,環保機關將請開發單位回應並提供環評委員審查參考。至於已經完成審查的案件不適用此項規定。

隨著這二項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的修正發布,民眾參與特定開發案的意見表達時機提前,增加民眾參與的機會,也更落實環境影響評估資訊公開。環保署籲請開發單位要改變過去迴避的心態,主動積極與民眾溝通;而民眾或團體也應該以理性的態度參與,才能達到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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