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與苗栗縣環境保護局,偕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及其指揮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破獲苗栗縣造橋鄉土地及廠房遭非法棄置大量廢塑膠混合物案。全案經苗栗地方檢察署於115年3月27日偵查終結,將黃姓及李姓主嫌、賴姓掮客等5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另有8名產源業者(含法人)及司機獲緩起訴處分,並命向公庫繳納新臺幣5萬至35萬不等罰金。
本案係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發現苗栗縣造橋鄉明○企業社廠內貯存大量廢機動車輛回收場拆解後之廢塑膠混合廢棄物,經以環保系統勾稽比對、分析車輛行駛軌跡、利用監控設備蒐證後,溯源查出廢棄物來源為桃園市3家廢機動車輛回收場,遂報請苗栗地方檢察署曾亭瑋檢察官指揮偵辦,查獲黃姓主嫌設置「明○資源回收企業社」,與李姓主嫌藉此向不知情之地主承租苗栗縣造橋鄉土地及鐵皮廠房,作為掩護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之地點,自111年6月起至112年1月間,再藉由賴姓環保掮客以每車次約10萬元之高額處理費,對外收受北部多家廢機動車輛回收場產出之廢汽車座椅內皮革及海綿等廢塑膠混合物,再由貨運曳引車將廢棄物載運非法棄置於上述造橋鄉承租之土地及廠房。
該非法棄置廢棄物面積廣達2,198平方公尺,重量估算約1,500公噸。苗栗地方檢察署除將涉案其中5人起訴外,更向法院聲請沒收賴姓環保掮客高達200萬元之不法所得。另在檢環警強力執法與鞏固犯罪事證下,涉案廢棄物產源端業者及司機於偵辦期間已自行清除近1,223公噸之廢棄物,送往合格之廢棄物處理廠及再利用機構依規定處理、再利用。
環境管理署強調,事業產出之廢棄物務必依法委託領有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機構清理,切莫為節省清理成本而交由無證照之非法業者棄置於環境,否則將負起環境清理連帶責任及共同面臨刑事責任。同時呼籲地主,出租土地或廠房時應提高警覺並加強巡視,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若發現周遭環境有疑似遭非法堆置或棄置廢棄物之情事,可隨時撥打免付費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環保機關將派員查處,與全民共同守護國土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