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澄清聯合報7月8日民眾投書「看動物表演是尊重生命?」ㄧ文,對環境教育法之推動有所誤解,環保署特此補充說明如下:
一、 本署對於筆者所提環境教育要培養心靈之真善美,尊重生命之理念深表認同。
二、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之規定,如果辦理4小時環境教育採行戶外學習方式時,已明確規定必須到經過環保署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而認證係由環保署邀集相關部會、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計25人組成認證審查小組來進行審查,有非常嚴謹之審查認證制度,不可能讓有不尊重生命的設施場所納入。如果學校帶小朋友去未經認證的地方,是不能列入環境教育法所規定4小時之時數計算。
三、 環保署再次呼籲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來改變這些錯誤的行為,如戶外學習減少至有動物表演之場所,而不是把這些既存的行為,歸咎於才剛剛推動的環境教育法相關政策。
四、目前已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等相關維護動物生命權之法律,如有發現虐待動物之情事,可向農政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