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6年12月13日第321次環評審查委員會議,彰化區漁會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代表指稱「環保署意見陳述會議未到芳苑鄉召開」「環評審查會議未通知芳苑鄉公所及彰化區漁會」等程序質疑,環保署重申該署會中澄清說明內容如下:
一、環保署106年7月14日召開之意見陳述會議,係就27、28號風場重疊4案、西島(以上5案提第321次環評審查委員會議審查)及彰濱工業區外海離岸風電(已撤案)等6案召開,6案開發範圍跨越彰化縣線西鄉、芳苑鄉及大城鄉,環保署爰擇定於最北側之線西鄉公所召開會議,以利現勘路線安排。環保署為讓106年8月新任之第12屆環評委員掌握當地情況及芳苑鄉民能就近與會表達意見,於106年9月4日至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社區活動中心召開「離岸風電第二期」意見陳述會議,亦將離岸風電初審中15案之海纜上岸共同廊道(含北側、南側廊道)納入現勘規劃,查當日芳苑鄉公所及彰化區漁會均受邀並派員與會,其他開發單位亦參與說明。
二、環保署106年審查涉及彰化縣芳苑鄉外海之離岸風電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環保署基於徵詢當地公所意見之必要及尊重漁會團體之意願,均以正式開會通知單通知芳苑鄉公所及彰化區漁會參與,絕無「環評審查會議未通知彰化區漁會及芳苑鄉公所」之情形。
三、至於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議通知之機關對象,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外,係通知對開發單位補正提會報告尚有確認意見機關,例如就第321次環評審查委員會議提會報告提出確認意見之彰化縣線西鄉公所(環保署會前並未接獲芳苑鄉公所提出任何確認意見),環保署依既定審查模式辦理,亦無芳苑鄉公所會中所稱刻意規避邀請之情形,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