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友達、華映廢水可能排放霄裡溪」,環保署表示有關華映及友達公司之放流口變更至老街溪乙案,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目前本項決議並未有任何變更,環保署強調,桃園縣政府仍應依環評決議事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儘速審核華映及友達二事業放流水改排許可證變更案,以免影響開發單位之合法權益。
桃園縣轄內華映及友達二事業放流水原排放承受水體為桃園縣霄裡溪,後流至新竹縣轄內匯流入鳳山溪。因霄裡溪已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故華映及友達二事業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提出因應對策與環境差異分析,復經環保署98年5月13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同意友達、華映二事業放流水變更放流口,以專管方式改排至桃園縣老街溪美都麗橋附近之位置。
環保署表示,華映及友達二事業於99年4月1日向桃園縣政府提出改排許可證申請,惟桃園縣政府以未能補正相關文件為理由,兩度駁回其申請,刻正進行第3次審核。桃園縣政府遲未完成改排許可證審核,致華映及友達公司無法依「改排老街溪,停排霄裡溪」之環評結論辦理,環保署已函文通知改善,並請桃園縣政府加速辦理。
另有關環保署有意介入代審乙事,環保署說明有關代行核發排放許可證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公告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理廢(污)水排放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而生爭議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其公告依法有據,環保署強調代行核發許可證之研議與準備,並非與地方政府爭權,而是依地方政府之申請協助地方政府審核涉兩縣市間排放水體有爭議之許可證,應視為善意協助。
環保署重申,在原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未經審核同意變更前,桃園縣政府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事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核該友達、華映二事業放流水改排許可證變更案,環保署將持續協助桃園縣政府依法辦理,以免影響開發單位之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