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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自由時報報導「國民黨補助又跳票 竹崎鄉長:運醫廢賀全代會」之誤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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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2-10-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自由時報102年10月24日A14E嘉義焦點報導,竹崎鄉公所去年透過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向環保署爭取二百萬元經費,幫該鄉清除垃圾場內醫療廢棄物,事隔一年半毫無下文,竹崎鄉長認為國民黨政府不當一回事一案,與事實不符;且民進黨執政縣的鄉長,未盡力以公權力要求污染的公司負責清除及強制裁罰繳款或代為清除後向其求償,反而公開責怪國民黨政府的補助跳票,以此誤導社會大眾。其扭曲事實的媒體發言,環保署特予澄清:

嘉義縣竹崎鄉垃圾掩埋場第3期掩埋區於99年封場後,本署補助鄉公所經費辦理綠美化復育工程。101年5月復育工程施工於場區土堤外開鑿監測井,開挖時發現醫療廢棄物。本署獲悉即由環境督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協助嘉義縣環保局檢視發現遺留廢血袋資料,追查血袋產生來源及處理機構並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地檢署102年1月3日以違規行為發生時間已歷10幾年,且當時廢棄物清理法違規行為無刑責規定簽結。

環保署曾於88年4月23日查獲清運車輛以污泥名義將醫療廢棄物處理機構日友公司未經處理醫療廢棄物載至竹崎鄉掩埋場處理。嘉義縣環保局於88年4月28日函請竹崎鄉公所依法對日友公司完成處分並將廢棄物清除。另依嘉義縣政府提供資料,竹崎鄉掩埋場86年6月啟用後即收受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直接受益,竹崎鄉公所為竹崎鄉垃圾掩埋場之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依法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日友公司雖無刑責,但仍有依行政法清除及處理之責任。本案竹崎鄉公所於102年7月3日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命日友公司1個月內開始清除。雖日友公司於7月25日提起訴願,惟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竹崎鄉公所為執行機關,本應依權責負起環境執法義務,竹崎鄉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可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費用。本案環保署站在中央政府立場,一直協助地方追查污染行為人,而後續行政處分事項依法應由地方政府辦理,況且,環保署迄今並未接獲竹崎鄉公所提報計畫申請補助。

綜上可見,竹崎鄉長認為國民黨政府不當一回事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且民進黨執政縣的鄉長,未盡力以公權力要求污染的公司負責清除及強制裁罰繳款或代為清除後向其求償,反而公開責怪國民黨政府的補助跳票,以此誤導社會大眾。其扭曲事實的媒體發言,實不可取,環保署有責任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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