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合理化管理污染量較小的事業及落實合宜實務管理水污染,已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並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說明,「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重點主要為,實驗、檢(化)驗、研究室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廢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者,始列為管制對象;洗車業位於保護區內、外廢水產生量10或20立方公尺以上、實際用水量12或24立方公尺/日以上或360或720立方公尺/月以上者,始列為管制對象;修正醫院、醫事機構定義,明列病理機構、設置洗腎治療床(台)之診所為管制對象,並增列洗腎治療床(台)20床(台)以上之適用條件。另刪除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或懸浮固體等污染濃度作為管制之事業,或以非屬1至57之事業管制等不明確性定義。
另「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修正重點主要為,刪除廢(污)水回收使用措施,或以管線、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他人處理措施,或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條件,並配合事業定義修正而作部分修正。
環保署表示,原已列管但法令修正後解除管制的事業單位,可主動向當地環保局申請廢止許可證,未主動申請者,亦可於許可證到期後自動失效。環保署呼籲,事業解除管制後,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定義者,後續仍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制,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