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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發布「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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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4-03-06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需求,本次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俾提升整體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管理機制。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本辦法適用對象係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包含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環境檢測服務業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份數規定,增加行政作業彈性。

(二)要求業者依本辦法規定簽訂之契約書,及檢測結果等資料所作成之紀錄,均應妥善保存3年,提升業者自主管理。

(三)新增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不當再利用行為之授權規定,俾及時遏及不法行為。

有關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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