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於100年3月21日刊載於網站發布新聞採訪通知,以「中科四期環評承諾脫光光」為題,針對環保署將於3月22日受理召開中科四期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會議,提出諸多謬誤指控,為避免誤導民眾,環保署特提出澄清。
環保署表示,98年10月30日公告之中科四期審查結論一 (六)明定,「放流水排放專管設施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本次開發單位為加速部分「產出污水特性類似於生活污水之產業」廠商進駐時程,擬申請變更該審查結論為「放流水排放專管設施完成前,廠商產生之廢(污)水必須符合環評承諾及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水質回收使用,不得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22)日召開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與會之環評委員均認為本變更案有違原審查有條件通過結論之原意,並做出「不同意本次變更內容,開發單位仍應依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確實執行」的結論。
環保署表示,對於彰化縣環保聯盟於新聞採訪通知中對於尚未審查即妄論「本次偷跑之會議無疑是要將本結論改為『放流水排放專管設施未完成,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環保署保護廠商」、並質疑「環評承諾一變再變、隨著開發單位四處轉彎」等不實指控,環保署深表遺憾,環保署並呼籲各方將應信任環評專業審查,尊重環評委員獨立審查的空間,並以理性論證代替非理性猜疑、漫駡,以建立社會理性、互信良性公民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