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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履行回收責任,誠實申報繳費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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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07-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公告應負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業者,應定期主動向環保署誠實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如未按期申報或短漏繳費者,環保署將依法處罰,請業者按時主動誠實申報繳費,以免受罰。

環保署表示,凡是製造或輸入乾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照明光源及容器類商品等的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的2個月內向環保署登記為責任業者,並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30日以前向環保署申報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為促使業者依法誠實申報繳費,環保署每年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查核。查核項目包含物品及容器的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並可以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及輸出入的相關資料。透過深入詳盡的查核作業,確認業者善盡法定申報繳費義務,發現有短漏申報繳費者,除輔導業者修正申報繳費作為外,並由環保署積極追繳欠費。

如需了解環保署公告應回收的物品及容器的種類及項目、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等相關資訊,可電洽環保署回收基管會(02-23705888分機3414、3416~3421)專人服務,或上環保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參閱。環保署並將於今年8月在臺北、彰化及臺南及10月在臺中、高雄舉辦公告列管責任業者說明會,歡迎踴躍參加。說明會相關資訊可洽詢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強調責任業者應依法辦理業者登記,並確實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千萬不要存有僥倖心態。如經查獲有短漏繳費的情事,除追繳費用外,最高可處應補繳費用3倍的罰鍰。環保署再次呼籲,企業追求永續經營,就應重視環境保護責任與履行相關義務。責任業者所應履行最基本的義務之一,即是依法按時誠實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這樣就可以免於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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