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媒體報導「台塑表示,…日前環保署公布仁武廠污染事件官方版調查報告,顯示仁武廠運作及內部管理都沒問題,不必停工。…」乙節,環保署鄭重澄清,仁武廠之運作及管理業已造成污染事實並已明確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環保署已函高雄縣政府核計台塑公司仁武廠不當利得之精算核計原則及方法,將由該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專家小組會議決定整治計畫內容後,連本帶利加重裁罰台塑仁武廠。
環保署表示,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染乙案,業已經該署日前密集會同高雄縣政府環保局完成查證作業,並已確認仁武廠自92年12月起即陸續知悉全廠區地下水污染嚴重,惟未通報主管機關,且未依環保署公告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及執行方式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遲至98年,環保署進廠調查後,才有設置地下水循環井阻絕污染物擴散等積極應變作為。至於廠內可能發生洩漏設施,如地下廢水池、製程廢水收集溝及原料儲槽,該廠雖自88年起即陸續改善,以抑止滲漏源,惟對已滲漏污染地下水之污染物,卻未採取有效控制及清除措施,致使地下水污染情形未見改善。故台塑公司仁武廠前述事證業已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違反,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節重大停工處分要件,但並不表示其運作及管理始終無問題。
環保署表示,業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罰法加重裁罰之規定,完成審酌仁武廠未即時限縮污染及清除洩漏污染物等違法情節,並以原即應採取應變措施而支出之「污染應變控制設備折舊費」,以及延遲應變措施期間「應支出而未支出成本衍生之利息」,據為加重罰額核計基礎,完成裁罰方案核計原則及方法作成查處建議報告,並已函送高雄縣政府。將由該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專家小組會議決定整治計畫內容,確認污染控制方法後,確定台塑公司所需應支出經費,據以決定裁罰金額。目前雖尚未裁罰,惟設備折舊及利息支付,其採計時間並未中斷,直至整治計畫確定前,其計息與折舊將持續累計;倘台塑公司未積極執行整治計畫,不當利得之裁罰金額將持續加計,因此,將就台塑仁武廠應整治而延遲採取措施,加以連本帶利加重裁罰,以督促台塑公司積極完成整治工作。
環保署表示,台塑仁武廠已於2月25日由高雄縣政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於4月28日由該署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該府於5月7日依土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台塑公司於6月21日前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送專家小組審核。有關台塑仁武廠污染案件後續處理,環保署將持續督導高雄縣政府依法要求台塑公司,參酌高雄縣政府成立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擴散與整治專家小組會議決議要求,加速後續之調查評估與緊急應變作業,其調查評估計畫應涵蓋廠內外污染來源釐清、地下水文及地質調查及地下水污染與後勁溪污染關連性;期間除應持續進行應變必要措施,應再加強對放流水之自主管理及提出放流水VOC削減措施修正計畫。
相關連結:
1.環保署99年5月13日「環保署會同高雄縣政府公布台塑仁武廠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新聞資料。
2.環保署99年4月20日「環保署請高雄縣政府加重裁罰台塑仁武廠」新聞資料。
3.環保署99年4月11日「環保署重申台塑仁武廠污染案件處理應落實公眾參與及專家代理機制透明化運作,充分保障鄰近居民權益」新聞資料。
4.環保署99年4月7日「環保署要求高雄縣政府加重裁罰台塑仁武廠違反環保法規」新聞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