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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針對媒體4月20日報導:「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合於溶出標準不等於無害」之聲明與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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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9-04-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關立報記者胡慕情報導爐碴污染情事頻繁乙文,並引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電弧爐碴所含重金屬確實如環保署所說的「不易溶出重金屬…但不是性質安定,再利用就無害」乙節,環保署強調,爐碴(石)係煉鋼過程中爐床底部之廢棄物,由於煉鋼溫度多在1,600度左右,理論上爐碴(石)十分安定,且自1970 年代開始,各國對爐碴的利用迅速增加,因此,國內亦公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為再利用種類。另為求爐碴能妥善再利用,除要求爐碴(石)若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公告再利用相關規定外,檢測後屬無害事業廢棄物者,並限制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等。

由於高雄大坪頂事件導致外界對爐碴(石)再利用產生之疑慮係因非法棄置之有害集塵灰混入爐碴所造成,並非爐碴本身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署為去除民眾疑慮及防止土壤即使混入無害之廢棄物,亦影響其物理性質,故函請經濟部檢討爐碴(石)再利用,停止與土壤直接接觸面會產生混合之再利用用途。經濟部日前已提出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再利用用途「不與土壤直接接觸」、刪除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增訂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使用地點限制(如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二十公尺以上、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檢測項目等。

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合格之爐碴(石)無害廢棄物再利用後對環境之影響,環保署將積極研析引入歐盟及荷蘭等先進國家相關檢驗/驗證機制(如歐盟建築產品法CPD或荷蘭建築材料法BMD等),以健全國內再生材料管理機制,減少民眾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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