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於88年間於現址取得渡假村相關建築物之使用執照,並作為旅館使用。惟依據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該開發行為已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即未環評先營運,環保署將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裁罰。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全區共分為1~6區,開發單位於民國88年間於現址取得相關建築物之使用執照,並作為旅館使用;於民國95年間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定變更渡假村內第1區及第2區之建築作為旅館使用。
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02年4月8日始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該渡假村基地面積計1萬5,750平方公尺,住宿房間計410間,可容納旅客人數約1,100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4款第1目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收件時發現,開發單位未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前,即逕行開發並營運,已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該署將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裁罰,另將審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
環保署呼籲,開發單位切莫心存僥倖,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如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者,應於開發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切莫追求利益而做出違法、破壞環境之情事,該署均將依法裁罰,維護環境正義。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加強督導,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