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9月15日報導「集水區鬆綁惹議,將辦公聽會溝通」一文,報導台灣生態學會祕書長蔡智豪的發言:「政府一連串鬆綁集水區開發,卻未落實資訊公開,要求舉辦公聽會,落實公民參 與」一節,將環保署最近公告放寬二級水庫集水區但加嚴一級水庫集水區的環評規定包括在內。蔡秘書長此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說法,極不公正,環保署必須澄清如下:
1、關於開發行為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認定標準,環保署自100年1月19日即曾召開修正草案的公聽研商會,100年4月11日辦理修正預告。因意見紛紜,環保署於101年邀請中央相關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三方推薦專家於101年6月12日、101年7月3日召開專家會議討論。參與推薦專家的民間團體,包括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等。該專家會議結論為水庫集水區管理宜朝分類、分級、分區考慮。環保署依據專家會議結論委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辦理「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之環評管理策略研擬」專案研究計畫,並參考該計畫研究成果及地方政府意見研擬「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於102年2月26日再度辦理修正預告、102年3月6日召開公聽研商會,經參酌各界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後,再次於102年7月26日召開公聽研商會。102年8月1日第三度辦理修正預告,經審慎參酌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後,終於在102年9月12日發布修正之「認定標準」。修法過程已充分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的機制。
2、「認定標準」修正發布的條文,參考民間團體所提意見納入修正的部分,摘要說明如下:
(1)96個水庫集水區之分級,將寶山第二水庫、石岡壩及其上游水庫之集水區改列為第一級。
(2)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位於水庫集水區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但書,增加土石來源限定須來自河川之規定。
(3)刪除位於水庫集水區申請之農路,在一定規模以下,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修正。
(4)刪除原先預告增訂「政策環評說明書評估範圍內之社區興建或擴建、舊市區更新,如符合政策評估說明書之審議規範,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5)刪除增訂碳封存場址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6)以既有設施重新申請許可,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條件,增加申請日期須未逾原許可期限3年之限制。
綜上,環保署修正認定標準過程辨理多次預告及公聽會,且引進民間團體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獨立運作的專家會議,建立研討結論公信力的作法。環保署慎重參採各方意見才作成認定標準的修正決定,實不容許蔡秘書長及一些公民團體在陳情訴願時,仍昧於事實,將環保署列為「未落實資訊公開,要求舉辦公聽會,落實公民參與」的對象,誤導社會大眾對本案及環保署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