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日報於本(99)年6月11日第七版刊載「環署停止補助設灰渣處置場」乙文,本署對於部分內容進行回應。
有鑒於國內不可燃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本署於90年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 」權責分工,協助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其中不可再利用之不可燃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本署擬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執行期程自90年至95年,該報所載之基隆市最終處置場即是其中一處。本署自92年依「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之內容明示,未來焚化底渣處理應以「再利用為主,掩埋為輔」為原則,於93年開始修正本計畫,將焚化底渣逐步輔導進入資源再生利用體系,並以民國98年再利用率達80%為目標;至於底渣再利用尚未全面推廣前,以及底渣經再利用後所產生的殘渣與無法再利用的物質,始進入本計畫設置之最終處置場掩埋。
基隆市政府於92年提出申請時,當時本署即認為申請時機已經太晚,計畫期程至95年結束,將有補助上的問題,基隆市仍表示參與之意願。本署為免各縣市進度落後無法如期完成,影響預算執行,本署於92年9月2日函請主辦縣市於92年12月31日前完成評決程序及簽約工作,否則將不予繼續補助,基隆市政府於92年10月3日函回復本署,並承諾預定於95年4月底開始營運,本署始同意其計畫並補助其3年申請量15萬公噸。依據基隆市政府於92年12月所公告之「基隆市政府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BOO設置計畫」,自簽約日起14個月內完工,並自簽約日起16個月內正式開始營運,惟基隆市政府並未能把握計畫補助期程,遲至97年7月才完工運轉,本案補助計畫至98年底已結束。自始本署即依原同意方式執行,亦無朝令夕改之情事。
本署前於97年12月10日邀集基隆市環保局洽談該市BOO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營運問題,基隆市與會代表於會後,向本署代表表示計畫將於98年底結束,希望本署提報新計畫時,能將最終處置場繼續納入補助。此部分本署雖已將最終處置場納入「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計畫」,因基隆市政府僅收基隆市焚化廠產出灰渣,未能開放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最終處置場,失去原計畫推動之目的,故未獲行政院支持,僅同意將底渣再利用納入新計畫,並於99年1月獲行政院通過,本署今年初請各縣市環保局提出底渣再利用申請,惟基隆市政府並未提出申請。
本案基隆市政府未能把握補助期程辦理相關工作,致執行計畫延宕,受補助期限縮短,應由基隆市政府自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