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業於105年8月11日訂定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遵行事項原規定於「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為因應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整合移至「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統一規定,因此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在取得專業證照後之設置運用與管理,訂定本辦法予以規範,全文共13條。
環保署強調,本辦法旨在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功能,規範公私場所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等級與人數、專責人員專職、業務責任,及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制度。
本辦法之訂定與施行,可使公私場所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業務,盡責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助於提供民眾更加優良之空氣品質。
本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登載於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歡迎各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