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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已加嚴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規定,並於今年初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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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14-07-11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太陽光電場目前只有位於重要濕地才需實施環評,環境部澄清如下:

環境部為有效管理能源開發並務實考量環境現況,衡平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已於今(114)年1月16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其中,針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除原有位於重要濕地者應實施環評外,增訂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國(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爰自114年1月18日(法規生效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申請案件,符合前開規定者,應實施環評。

另即使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免實施環評,業者於申請電業籌設階段均須逐案檢核相關環境敏感區域涉及情形,並遵守電業籌設許可規定,且倘涉及「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水土保持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海岸管理法」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規定者,亦需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審議,直至完成前項開發審議流程,並由經濟部能源署核發施工許可,始可進行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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