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海洋垃圾主要來自於陸域及海域被丟棄之固體廢棄物,因此環保署已於103年5月核定「陸源污染造成海洋垃圾之因應對策」,針對各類污染源,包括河面垃圾、污水截流站、船舶廢棄物、海漂垃圾、掩埋場封閉後管理、港區進港船舶廢棄物、非法棄置廢棄物、河川行水區廢棄物及海灘活動等,要求各級政府及相關機關確實執行各種防範及改善措施。
另環保署針對全國22縣市轄內掩埋場週線距離海岸1公里及河岸500公尺之公有掩埋場,已完成全面清查,總計有102處,依危害環境風險程度歸類4個等級,第1級「設施損壞,須立即改善」者、第2級「設施損壞,已進行改善」、第3級「設施無損壞,但有危害環境之風險」、第4級「設施輕微損壞,無危害環境風險無須改善」。清查結果,第1級無,僅第2級有4場(台中市新社區、彰化縣芳苑鄉、雲林縣古坑鄉、高雄市大樹區),環保署已於103年3月底前完成現勘查證工作,並督促地方確實依改善工程預定進度,完成改善工作。第4級有2場(新竹縣新豐鄉、雲林縣褒忠鄉)無立即危害環境風險,交由地方自行監控追蹤。
至於花蓮市海岸邊舊垃圾堆置場(環保公園)邊坡因長期遭海浪沖蝕及多次颱風,造成臨海坡面垃圾裸露,環保署已於94年補助花蓮縣政府2,159萬元辦理改善,後於101年再補助2,267萬元辦理邊坡整治防護工程,於102年6月完工,已無垃圾崩落情事。
另報載設於環保公園旁新的垃圾場,環保署已於98年補助花蓮縣政府1,441萬元辦理邊坡石籠防護工程,以避免垃圾污染海洋。該垃圾場已於100年2月封閉,目前執行垃圾轉運工作,環保署將督促地方加強封閉後覆土以及垃圾轉運操作管理工作,以維護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