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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強調各界對於碳成本的評估,應基於科學且正確的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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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4-06-11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針對日前談話節目中,李鴻源教授宣稱引用2008年臺大能源中心資料,預估臺灣至2030年將面臨8,000億元碳稅負擔,該說法因與事實不符,為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與產業界誤解,環境部特提出以下說明:

首先,有鑑於環境部目前並未查詢到節目中所引述的2008年之研究資料,故無法得知節目中提到之碳稅所指為何,目前國際上並無直接對主權國家課徵碳稅/費之機制,若其指的是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BAM),此一機制是歐盟從2021年方啟動立法規劃、於2023年才完備法制工作,若其指的是臺灣的碳費,授權徵收碳費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是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碳費三子法則是於2024年8月29日方公告,所以以時間點而言,應該都非2008年之研究資料中所提到的碳稅制度。

其次,即便假設該節目中所提到的碳稅是指歐盟的CBAM,依照歐盟CBAM規則,受CBAM涵蓋產品,現階段包括水泥、鋼鐵、鋁、肥料、氫氣與電力,於2023年10月開始實施的申報機制中,需申報範疇一與範疇二之碳排,但於2026年開始實施的繳費機制,則僅要求針對受CBAM涵蓋產品之範疇一的碳排購買CBAM憑證,此外,歐盟CBAM規則還允許抵扣於出口國之碳定價機制下已繳納的費用、以及抵扣歐盟排放交易制度下尚可獲得的免費配額(依照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的改革方案,其免費配額於2030年也僅取消48.5%,要直到2034年才會完全取消);換言之,在歐盟CBAM的規則中,涉及出口國電力排放係數的範疇二排放,是無須繳納CBAM憑證,故節目中所提及我國因能源結構所導致碳足跡過高一事,在歐盟CBAM的機制下並不會被收取費用,因此也不會導致我國被收取8,000億碳稅。

再者,假設該節目中所提到的碳稅是我國的碳費,我國碳費制度已於2025年正式實施,徵收對象涵蓋約252家企業(共464家工廠),碳費徵收對象在明(2026)年5月時,需要依2025年全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並繳交碳費,依照我國以減碳為出發點的碳費機制與碳費費率之設計,初步評估2026年碳費收入僅約50至60億元,與該節目所提之8,000億之說,相去甚遠。

環境部再次強調,談話節目中提到我國可能因能源結構的電力排放係數導致於2030年被收取超過8,000億的碳稅一事,一來無法確認其所指的碳稅為哪一個國家或區域所實施的碳稅制度、二來從目前各界所關心的EU CBAM或我國碳費制度來看,也絕無收取高達8,000億元的程度。環境部呼籲社會各界理性討論淨零轉型政策,也歡迎各界針對我國能源轉型以及碳定價制度提供意見並進行交流,但期盼意見的提出是基於科學且正確的事實基礎,避免以誇大或不實言論造成誤解,方有助於進行有意義且具貢獻的社會溝通與對話,共同為臺灣永續發展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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