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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蘭陽地熱開發單位訴諸媒體公開批判環評委員之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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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4-09-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104年9月9日自由時報第A15版及自由電子報自由評論網刊登蘭陽地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高成炎董事長投書「第一個地熱電廠環評,怪」一文,高董事長以開發單位代表身分,訴諸媒體公開批判環評委員,並以「不合理的嚴苛」為由,不認有必要回應環評委員所提諸多環境質疑,環保署認為此舉無助於科學事實之客觀釐清,為避免以訛傳訛,並杜絕開發單位持續以其他管道影響環評審查之情形發生,特予澄清並予譴責。

蘭陽地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為「利澤地熱電廠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該案歷經環保署召開3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開發單位仍未能就專案小組所提「地質調查」「災害應變」「環境影響」等議題確實回應,104年8月19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獲致「進二階環評」及「補正後續審」等2項建議結論提委員會討論,並建議就最具爭議之「深層鑽井作業之地質安全評估」議題,由權益各方推薦其信任且具相關專長之專家,俾便召開專家會議討論,以利相關爭議之釐清。

投書內容指摘專案小組主席「非地質專業」「不敢讓它通過」,環保署於此澄清,環評專家學者委員分別由14類專長領域組成,而本案確實是在具備「地形及地質」「海洋、海岸及島嶼」「水土保持及防災」「廢棄物及資源循環再利用」等關鍵議題專長背景之委員明確表達尚具高度質疑或認定有重大影響之虞情形下,獲致之建議結論,絕非高董事長所言「主席的領導下...演變為不合理的嚴苛」。

投書所提「緊急疏散計畫及防災等問題,是地方政府及消防署的權責,因此環評委員要求是越俎代庖。若以此問題阻擋環評通過完全沒有正當性」,環保署強調,專案小組要求補正事項「針對不同可能災害(井噴所造成之工安問題、地震、停電、停水、淹水、斷管危害等),分別進行情境模擬、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並提出相對應之緊急應變計畫及其標準作業程序。」該評估事項均已明文規範於「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3、24及26條等規定,均屬開發行為規劃過程即須納入評估說明的事項,以達預防災害發生之效。

至於投書將「取得本案斜井穿越土地相關土地管理機關意見」解讀為「令人傻眼」的要求,環保署澄清,當天會議是在經濟部工業局認為開發單位有必要再洽經濟部能源局釋疑「工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之情形下,環評委員為保障權益各方資訊獲得之必要,而作成之決議,其背景絕非高董事長所言「以睡眠模式開會」。

最後,環保署呼籲環評個案審查過程,開發單位應理性就環評委員所提審查意見確實回應,並進行必要之補正作業,確實將各種可能的環境問題納入考量,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並展現企業之環境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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