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單位今年3月間發現列管之屏東縣新埤鄉新華段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新增不明廢棄物,經數月的蒐證採樣檢驗找出棄置嫌疑人,於105年7月26日兵分四路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同步搜索高雄市東○交通公司及桃園市山○環保公司、相關行為人等,一舉查獲非法業者未取得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逕自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除業務,並非法棄置,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並涉犯同法第46條刑責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本案違法業者藉種種規避方式掩飾違法清除處理行為,但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成立專案小組,從廢棄物中翻找相關線索,確認廢棄物係來自桃園市平鎮區正○○能源公司廢除實驗室時所產出含有有毒重金屬鎘及硒之廢化學藥劑,經正○○能源公司至現場指認並供述廢棄物流向,證實由山○環保公司仲介高雄市鳳山區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23日非法清除該批有害事業廢棄物9.72公噸至高雄市大社區施○文資源回收場暫時堆置數月後,再於105年3月由李○賢清運至新埤鄉案地棄置,業者的迂迴犯行,終難逃環保署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緝。
環保署強調,取締非法清除、處理業環保犯罪,防杜環境遭破壞,是現階段重要查緝工作,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清理作業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涉犯同法第46條刑責規定,將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推動檢警環三方聯合查緝行動,對非法環保犯罪集團展開強力稽查;為有效遏止非法廢棄物入侵,除政府部門的積極作為外,仍有待民眾的熱心協助,如發現周遭環境或土地有可疑車輛或人員載運廢棄物任意棄置時,請立即以環保報案專線免付費電話0800-066666通報,或直撥110向警察單位報案,即時遏止非法及污染情事發生,共同打擊環保犯罪。並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確實遵守環保法規,共同努力守護臺灣美麗家園留給後代子孫美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