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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查緝不法 共同維護港區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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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環境污染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
113-12-16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環境部日前接獲地方環保局通報印尼籍液化石油船於卸載有害化學物質時疑似有洩漏情事,隨即邀集交通部、新北市環保局與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等共同成立專案查緝小組,並同時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遂於113年10月18日夜間至臺北港針對印尼籍化學輪進港裝卸物料過程進行聯合稽查,當場查獲該船裝卸過程造成有害空氣污染物(氯乙烯)逸散情事,新北市政府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裁處罰鍰共計新臺幣300萬元,另污染港區且未依規定通報之情形,交通部航港局已依違反商港法第66條規定,裁處罰鍰共計新臺幣70萬元。環境部為強化港區船舶化學品裝卸管理及有效杜絕污染情事,後續已研提全國「港區船舶裝卸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專案查核計畫」,持續加強中央、地方等跨部會港區查核與相關管制作為。

環境部表示,本案係協助新北市環保局針對八里台北港區運作場所及特定運輸船卸載氯乙烯有逸散空氣污染物之情事,依法進行蒐證查察,透過事前部屬掌握船舶再次進港卸載時,啟動檢警環聯合稽查,確認有氯乙烯非法逸散情形後,新北市政府已依法告發。交通部亦特別指派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到場,並依照國際公約、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ol, PSC)及商港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裁處,確認該船舶已完成相關疏失改善後准予該離港。

環境部強調,針對港區化學品貯存及管制係透過跨部會管理架構持續執行,環境部化學署自111年起,每年均配合相關部會(內政部消防署、勞動部職安署、環境部化學署)辦理危險物質(品)查核或查檢,執行危險物質(品)運作貯存場所查檢計畫,而交通部航港局則主政檢查港區儲槽及倉儲等運作情形,以加強預防危險物質(品)運作事故發生。

為避免類似案例在國內其他有裝卸載油品或化學品之港口發生,環境部特別商請交通部介接提供全國各港區化學船舶進港及載運資訊,研提全國「港區船舶裝卸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專案查核計畫」,將聯合交通部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各港區特定載運化學品及進港船舶加強查核裝載含有HAPs(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之裝卸作業,督促業者落實相關防制措施,並據以精進後續管制,維護港區周邊民眾與從業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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