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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地勇污染問題 更該清查”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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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1-07-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關7月26日中國時報第A14版刊載鄧副教授「地勇污染問題 更該清查」一文,要求環保機關釐清地勇堆積在農地上的礦渣是否有毒,並重新檢討國內廢棄物管理機制,環保署特提出說明。

有關地勇公司現場堆置之礦渣物質,是否含有毒成分。一般而言,如堆置物質為中鋼公司之脫硫渣,或是煉鋼爐碴,因其資源化再利用在國際上已行之有年,經濟部亦頒布相關管理辦法嚴謹管理。以往曾發生爐碴堆置及檢測出含戴奧辛問題,主要是源自於電弧爐煉鋼業之有害集塵灰不當混入所致,目前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對於煉鋼業之有害集塵灰處理再利用,已訂有嚴謹的管理規範,尚不致有集塵灰再混入爐碴情事。

地勇公司堆置於農地上之礦渣,其主要來自於中鋼之脫硫渣產品,環保署認為產源應有其產品之流向管理責任,如去化有問題,應更積極推動解決措施,例如推動公共工程的優先使用;產品如沒有去處,或沒有實際利用價值,應規劃其去處(例如填海造島),不得造成有環境污染情形。地勇公司位於大發工業區內,並於區外承租相關產品堆置場,環保機關多次稽查,其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告發處分計有9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污染路面)遭告發處分7次,至於是否違反土地使用限制等規定,應依各相關主管法規辦理。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產品」,或向工商管理單位登記為「產品」,理論上即非屬廢棄物,惟廢棄物與產品認定上時有困擾,為釐清認定管理權責,環保署於去年曾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於100年5月9日發布解釋令,對於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環保單位應謹慎審理,必要時應請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以供審查,並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產品之製程其技術可行,產品之流向無虞,否則則應認定為廢棄物。

環保署目前正積極檢討「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即二法合一,成為「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亦已將廢棄物及產品的認定,做了嚴謹地檢討,並已納入草案條文中;期望資源循環再利用法(草案)能早日完成相關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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