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報導所述「法界:環評小組卡關 不合理」一事,本署說明如下:
本署前於106.6.5及106.6.26召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會中除關心民眾團體現場表達本案涉及藻礁、珊瑚保育等議題,開發單位簡報亦載明施工預期將對藻礁造成破壞,爰專案小組作成以下建議結論,摘述如下:
(一)依本報告所列「第3 章藻礁生態調查分析及對策」(調查分析範圍包含工業區及工業港)、書面意見回應之工業區藻礁調查工作(包含104 年及106 年),本署88 年審查通過「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資料均涉及藻礁議題,且開發單位判斷工址施工造成藻礁生態系生物體棲地之破壞。爰此,建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認定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對藻礁生態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命觀塘工業區開發單位台灣中油公司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二)請觀塘工業港開發單位於106 年9 月30 日前補充、修正「藻礁生態現地調查」「藻礁保護區影響評估」等相關資料, 併同前項工業區因應對策,送本署審查。
本署業採納上述建議結論,依環評法第18條規定,於106.7.21作成行政處分,請觀塘工業區開發單位台灣中油公司提出因應對策在案。後續仍應請觀塘工業港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儘速補正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請台灣中油公司提出因應對策,併送本署審查,以利本案審查之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