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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已考量國民健康及依法行政-回應「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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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9-03-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對媒體於3月5日刊登「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乙文,特此澄清作者對事實與引用法律的錯誤認知。

有關「停止執行」事宜,在97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後,當地居民已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要求中科立即停止開發。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31日就停止執行案裁定所述:「縱認該開發案環評審查有瑕疵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原處分取消,亦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故駁回聲請。」故最高行政法院亦認定相關工程無立即停工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1月21日判決環保署上訴駁回,2判決相距21天。引用本署上訴被裁定駁回前的最高行政法院停止執行案裁定內容,係突顯實務上法院仍有「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之看法,此看法並不受最高行政法院99年1月21日判決之影響,況中科管理局現有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屬於可接受之風險,本署引用裁定內容係說明無立即停工之必要性,並無扭曲法律基本邏輯之用意。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國科會已依法走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的環評審查程序,因此園區內2家廠商已是依法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設置的合法廠商。事後因行政訴訟被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後,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救濟途徑處理,而非由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理。作者主張後段處理仍回到環境影響評估法,是完全忽視行政程序法,為其論述錯誤的原因。

本案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年內依職權衡量對廠商信賴利益保護與欲維護之社會公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或不撤銷。 依據目前開發單位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尚未審查完竣之結果顯示,本案健康影響風險或社會公益之影響在可接受之範圍內,故國科會已決定暫不撤銷本案之許可。國科會並非如作者所述僅以98年12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可不立即停工為唯一依據。

為了對國民健康把關,本案原審查結論已要求「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實質上已確保居民健康不致被本開發案影響。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報告已分析本案健康風險及提出健康風險管理規劃。依其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依美國環保署標準,屬於可接受之風險。國科會已表示本案暫不會撤銷許可及要求停工。環保署已經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如果後續的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結果顯示該研究團隊所作的風險評估有誤,且確認對國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環保署將請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許可。作者要求行政院應發揮「苦民所苦」精神,為中科七星基地附近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基本權利著想,實未了解環保署已在處理本案健康風險評估問題,並依評估結果納入決策之考量。

另外,行政法院撤銷本案環評審查結論之認定,並非因為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係判斷原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健康風險資訊蒐集涉有不完全之瑕疵。此瑕疵得經由補提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資料,經環評審查後予以補正。環保署尊重法院判決,依判決意旨,請開發單位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環評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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