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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委託不法清理 產源將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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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5-08-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桃園市1家收受強酸廢液再利用之化工廠,貪圖低價將產出之廢污泥交付非法集團清理,後遭棄置於新北市及新竹縣等多處地點,105年3月遭新北地檢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將面臨最重5年刑責,並得併科罰金最高300萬元,此外,該廠亦遭經濟部廢止其再利用許可,並付出棄置場址之清除及復原費用數十萬元,所付出費用已遠超過交由合法業者清理之費用,而環保單位後續還會依法追討其不法利得。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偕同新北地檢署及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檢警環結盟,並與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環保局共同長期努力,查證佈署,終於破獲以黃氏為首之廢棄物非法棄置集團,查獲桃園市1家化工廠及其他2家事業單位,將產出之廢污泥、廢溶劑等廢棄物委託交付該集團任意棄置,全案經由新北地檢署將非法棄置集團及相關業者共21人於日前起訴在案,環保單位並責成查獲之事業廢棄物產源,負廢棄物棄置場址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環保署呼籲事業單位應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瞭解與遵守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廠內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若委託清除處理,應交付合法之相關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且需簽訂契約書,並取得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妄想貪圖不法利益,否則將觸法遭受刑責,付出高額代價,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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