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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發布「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重罰造假行為 確保檢測數據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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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
114-10-02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境部為堅決打擊檢測數據造假行為,並確保環境與機動車輛檢測的公正性與可靠性,已分別於114年10月2日及10月3日修正發布「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本次修法以「檢測數據造假零容忍」為核心,大幅加重對造假行為的裁處力道,期能有效遏止不法情事,維護環境政策推動的基石。

本次法規修正旨在強化管理並鼓勵誠信,主要內容包括:新增撤銷或廢止許可證的行政管制措施、加嚴檢測機構許可申請限制期、加嚴機構代表人與檢測機構申請資格及報告簽署人處分、新增模範檢測人員表揚條款等規定。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表示,環境檢測數據的公信力是推動各項環保政策的重要依據,其準確性不容挑戰。本次法規修正展現政府捍衛檢測品質的決心,透過更嚴格的管理與更重的罰則,維護檢測數據的可靠性,為全體國民的環境品質嚴格把關。

環境部將持續落實檢測機構監管與強化許可認證,並鼓勵業者共同維護檢測市場的秩序,攜手為台灣的永續環境發展貢獻心力。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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