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強化審核機關對再利用機構管理及行政管理措施,及因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訂定,於114年7月10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4條,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健全再利用機構管理,調整從事附表或公告再利用行為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規定,及強化固體再生燃料再利用審查,規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均應進行三階段審查程序,以精進審查品質,並增訂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或營運許可已註銷、撤銷或廢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失其效力等規定。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進一步說明,為強化再利用運作管理,調整以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針對首次申請、展延及變更運作時,訂定不同有效期限,且審查階段應至現場勘查,增加管理實務之彈性空間;同時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於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新提、重提,以及涉及廢棄物項目或數量增加、再利用設備或製程量能改變之變更、異動時,應經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段審查程序,俾符管理實務需求。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