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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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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4-12-15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為配合未來廚餘養豬政策轉型,本次「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修正草案重點為規範事業廢棄物廚餘養豬場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裝設溫度及影像即時監控設備,始得依規定進行廚餘養豬。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為配合農業部阻絕非洲豬瘟疫情,爰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七、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清運廚餘至再利用機構之清除機具,如合併清除非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附表一規定得直接餵飼豬隻之廚餘,應拒絕收受且不得進行該用途之再利用行為。二、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蒸煮溫度於攝氏90度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

三、於114年12月31日前,設置符合所列規格條件之蒸煮設施(備)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後,始得再利用;屆期未完成設置,原核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之文件,自設置期限屆滿翌日起,失其效力,且不得再從事該用途之再利用行為。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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