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實務執行需要,並期合理有效運用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費,研擬「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修正本辦法提供輔導措施之補(捐)助對象,並刪除未通過認證者之認證補助有關之費用。(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刪除現行對運用閒置空間或建築物申請認證之補助。(刪除第六條)
環境部表示,考量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已逾十年且具成效,為合理有效運用補(捐)助經費,應針對已通過認證,且證書仍在效期內,仍積極運作中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供輔導,進一步提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服務量能與品質,確保補助經費的使用符合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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