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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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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5-03-30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為強化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精進管理作為,前已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明定廢塑膠作為SRF原料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爰本次配合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避免重複規範,俾符再利用管理實務需求。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明確法規適用範圍,以及明定廢塑膠直接作為輔助燃料之適用設備,以利業者遵循,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廢塑膠作為SRF原料用途、對應之再利用產品及相關運作管理規定。

二、考量廢塑膠直接作為輔助燃料之工廠運作特性及處理效能,排除金屬冶煉業熔爐、旋轉窯高溫冶煉設備,並對應修正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刪除運作管理規定。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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