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2291號令公布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係因立法院就委員擬具之提案併案審查,經該院114年12月9日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審議三讀通過,修正噪音管制法第26條、第28條規定之罰鍰為新臺幣3,600元至3萬6,000元,對於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車輛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一年內再度違反規定者,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環境部提醒,本次噪音管制法修正已提高車輛噪音違規罰鍰,並納入「吊扣牌照」之重罰手段,旨在遏止少數非法改裝或不當駕駛導致高噪音擾民之行為。未來車輛噪音違規除將面臨最高3萬6,000元罰鍰外,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更將面臨吊扣牌照處分。環境部呼籲,車主及駕駛人務必定期自主檢修車輛,並維持良好駕駛習慣,切勿違規觸法,共同守護生活環境安寧。
本次公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或至總統府公報(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101)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