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115年6月1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6451號令公布修正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修正全文計7章,52條。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法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為核心,透過全生命週期管理、跨部會治理及制度創新,推動產業由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修法將產品自設計、生產、消費、回收至循環納入管理,擬訂國家資源循環計畫及跨部會推動機制,並導入綠色設計、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促進資源有效利用與永續消費。同時,透過循環採購、創新實驗沙盒等措施,擴大循環市場需求與技術發展動能,開啟臺灣循環新時代。
本次公布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總統府公報(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287)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