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表示,為防範非洲豬瘟風險,行政院已於日前宣布,將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之全國轉型最後期限明訂為115年12月31日,因此欲在轉型期間繼續使用事業廢棄物廚餘之養豬場,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裝設溫度及影像即時監控設備,始得依規定進行廚餘養豬,爰本次於12月29日公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俾使整體再利用管理及運作機制更臻完備。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七、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修正重點如下:
一、落實源頭管控:清運廚餘至再利用機構之清除機具,如合併清除非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附表一規定得直接餵飼豬隻之廚餘,再利用機構應拒絕收受且不得進行該用途之再利用行為。
二、明確蒸煮規定: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蒸煮溫度於攝氏90度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
三、限期裝設監控設施: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設置符合所列規格條件之蒸煮設施(備)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後,始得再利用;屆期未完成設置,原核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之文件,自設置期限屆滿翌日起,失其效力,且不得再從事該用途之再利用行為。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