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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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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
114-06-17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境部為因應檢測實務及管理需求,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及行政院推動合作事業發展政策,並以「檢測數據造假零容忍」為核心目標,同時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方式,提供持續優質經營之正向動力,達到優化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測定機構管理,特預告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檢測的法源依據;新增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規定、縮短許可證有效期限、加嚴限制申請等行政管制措施;簡化並整併違規態樣、新增模範檢驗或測定人員表揚條款等規定。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表示,環境檢測機構與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的管理制度,目的是為了提供可靠的檢驗及測定數據,來作為各項環保政策推動過程中研析及管制的基礎。相關運作管理制度已建立並運作超過二十年,歷年來所累積的各項檢驗及測定數據,展現出環境部各項環保政策推動之成效,實為環保業務推動上不可或缺的一環。

環境部誠摯邀請社會各界對於本次預告修正草案提供意見,共同完善法規內容。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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