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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布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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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
115-04-30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境部為配合近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相關管理辦法的修正,並落實裁罰比例原則,於今(30)日發布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基準」第4點、第5點、第3點附表1至附表3。本次修正除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增列法源依據外,並調整裁罰計算公式,確保罰鍰額度與違規情節相當,以提升執法公信力。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是為了配合日前發布修正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針對新增的違規態樣(如採樣申報不實、各項撤銷或廢止檢測項目等),建立明確的裁罰計算機制。

本次修正核心在於落實公平裁罰並符合司法實務要求。為避免過去不論情節輕重、直接裁處最高額罰鍰可能產生的爭議,特別刪除情節重大者直接以最高額裁處的規定,未來將綜合考量違規者的過失程度、違規次數及項目多寡,給予更合理的處分。此外,針對檢測機構的違規行為,也同步優化了罰鍰計算公式,新增如採樣申報不實等違法的處分依據,並明確將「違規次數」與「項數」納入計算因子,讓罰鍰金額能反映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

環境部強調,環境檢測數據是各項環保政策推動的基石,本次修正旨在建構更公平、合理的裁罰制度,透過細緻化的裁罰規範,確保對違規行為有足夠的嚇阻力,也同時保障行政處分的適法性與合理性。

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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