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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檢測品質並反映行政成本 環境部發布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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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
115-03-20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境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反映實際行政作業成本,於今(20)日發布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本次修正除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增列法源依據外,並依據成本分析結果,適度調整各項審查及證書費額,以維持檢驗測定服務品質並落實財政健全目標。

環境部表示,現行收費標準自民國92年5月21日施行,最近1次修正為105年12月6日,迄今已逾9年未調整,考量近年來因人事、物料及行政管理等各項成本顯著上升,現行規費已不足以反映政府實際投入之服務成本。為達成規費收支平衡,經依據「規費法」規定辦理成本分析,並於114年底完成預告及研商程序後,定案實施本次調整。

本次費用調整主要反映行政審查與評鑑之實質成本,其中書面審核審查費調整為新臺幣1萬3,000元、系統評鑑審查費調整為每檢測類別1萬4,500元、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審查費調整為每人次4,600元,以及許可證書費調整為1,000元。此外,為使法規架構更趨完備,本次修正亦配合法規變動,同步增列「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1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並調整空氣污染防制法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授權條文。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強調,建立公正可靠的環境檢測數據,有賴於健全的檢測機構管理制度。本次收費標準的調整旨在合理反映政府服務成本,以確保持續提供高品質的審查與評鑑服務,進而維護環境檢測數據之公信力。相關法規修正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環境部網站,供各界查詢參考。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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