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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海淡廠興建案環境部依法辦理監督、裁處並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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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監督
114-06-23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今日環保團體召開聯合記者會,質疑台塑石化公司(開發單位)麥寮海淡廠興建案未於期限前完工營運,環境部僅以最低罰鍰金額裁罰30萬元,改善期限過長,有失比例原則,有圖利台塑之嫌,環境部特予澄清。

環境部表示本案係於108年8月2日開始施工,原訂開工後3年內完成興建及試車,惟因受海運塞港、新冠肺炎、缺工等因素,申請展延2次興建期程至113年10月31日,環境部同意其展延。惟台塑石化公司於113年9月提出第3次申請展延興建期程,該部不同意。

台塑石化公司未於環評承諾期限內完成試車,環境部於114年4月8日裁處該公司30萬元,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罰鍰金額係依據該部制定之「違反環評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計算,考量海淡廠工程已發包並完成設備安裝,非屬未履約或完全無作為,尚難認有不法利得情事。另違反環評法之改善限期係依個案違規情節給予改善期限,本案考量海淡廠機電設施之試車涉及安全性及複雜性,酌情核給6個月之改善期限(114年9月30日)。

環境部表示將持續依開發單位所提環評書件所載內容進行監督,督促開發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如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施行涉及違反環評法者,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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