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新加坡、印尼及韓國已有水面型光電案場辦理環評」一事,環境部澄清說明,經蒐集國際資料,先進國家如德國並未訂有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規定,而日、韓等雖訂有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規定,惟未另訂有水面型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標準;另新加坡無明定開發行為實施環評門檻,其Tengeh水庫(太陽光電裝置容量60 MW),則因許可審查要求採個案行政指導方式辦理環評,相關資訊皆已於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之環境部專題報告中呈現。
網傳新加坡、印尼及韓國有水面型光電辦理環評,經查說明如下:
- 新加坡Kranji水庫(裝置容量141 MW):同前所述,採個案行政指導方式辦理環評,為其委託公司所撰寫,於許可審查階段併同審查。
- 印尼Gajah Mungkur水庫(裝置容量100 MW):因個案投資方要求國際融資過程遵守專案環境和社會保障政策,而實施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ESIA),屬自我宣告並以表單檢核呈現(類似我國漁電共生環社檢核機制)。
- 韓國Saemangeum水庫(裝置容量2,100 MW):個案達到該國設置太陽光電應辦理環評之門檻(裝置容量100 MW以上),非因水面型光電而辦理環評。
環境部補充,考量水面型光電已引起我國社會高度關注,刻已啟動太陽光電環評標準修正作業,後續將以環境保護優先,依科學數據及社會共識進行修正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