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天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作為化學物質登錄委託專業團體審查之準據。為確保執行委託審查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之效率、專業、品質及便民,於辦法內容針對受委託機構及審查人員資格、經驗予以規定,並規定受委託機構及人員在個資、營業秘密之保密、保管規定與外部勾稽之要求,若委託業務有違失或違法情形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部分或全部終止委託契約等均予以明確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次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區網頁,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