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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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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12-07-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為完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與核可文件審查作業相關規定,並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新增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不得增加法規未明定義務,以及完成審查後發證時限,提升整體管理效能。

環保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毒管法)已公告341種毒性化學物質及18種關注化學物質,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運送及廢棄,應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並依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內容運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審查,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以及不得增加法規未明定義務。

為提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整體管理效能,當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證件審查,運作人依毒管法規定公開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資訊後,審核機關應於14日內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

環保署表示,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第八條之一,規範運作人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若發現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涉其他環保許可文件之申請、異動、變更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申請,以加強相關環保許可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記載內容一致性。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iting.cha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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