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管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其中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簡稱全國聯防組織)組設等增修,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落實法令的執行。
環保署表示,因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於最新修正毒管法已授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故刪除本施行細則第四條。為強化業者組設全國聯防組織,由運作人依業別或毒性化學物質的之特性或運作行為,自行或共同聯合籌組,以建立相互支援機制。又為因應全國聯防組織體系化的發展趨勢,爰調整行政管理方式,明定全國聯防組織的組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分支組織的組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明定得依本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辦理,以利政府機關(例如國防部)或學術機構依其業務需要組設聯防組織。
該署同時籲請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業者,多加運用聯防組織備查作業網路傳輸系統儘早報請備查;事故發生時,相互遵循支援協定事項投入救災,達到有效率聯防功能,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
本施行細則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另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區網頁,供各界查詢。